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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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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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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即时比分现将《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4月1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即时比分。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fzblfec@163.com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全面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四条【交流合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的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体系构成】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六条【职普横向融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横向融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支持建设职业体验中心、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启蒙课程开发建设,科学有序向中小学生开放教学资源,为组织开展职业认知和体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职教纵向贯通】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培养,推动高水平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院校实施衔接培养,探索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
??开展贯通培养的各合作学校应当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共同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共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
??第八条【职教资源共享】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建立健全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职普融通教学资源开发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支持职业学校运用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与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开展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和技术研发。
??第九条【终身学习体系】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辽宁分行建设,完善学习成果转换、认证服务体系,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保障制度建设。
??第十条【残疾人职业教育】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职责,制定残疾人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十一条【农村职业教育】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支持县域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县域重点企业共建乡村振兴学院,开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和农民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培训上岗制度,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员工培训体系。
??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建立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业培训监管职责,不断优化服务,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运行情况监管。
??第三章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学校布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
??第十五条【专业设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产业布局以及技术变革趋势,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大力发展辽宁重点产业和民生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
??第十六条【考试招生】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利用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高等职业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当稳步扩大招生规模。
??第十七条【办学规范】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师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治理能力。
??第十八条【课程教材建设】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职业学校课程和教材建设的统筹指导、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优质课程和教材的遴选、认定。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学校和企业应当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课程和教材,加强优质课程和教材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技能竞赛】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技术创新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发挥技术技能竞赛的作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检验职业教育教学成效,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对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证书、授予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激励。
??第二十条【数字化建设】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学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职业学校应当加强高水平智慧校园建设,探索数字赋能因材施教、创新性教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就业创业教育】职业学校应当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激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育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配备】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民办职业学校应当确保按照本省教职工配备标准足额配备教职工人员。
??第二十四条【“双师型”教师】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加强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的“双师型”教师制度,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二十六条【高技能人才从教】省人民政府健全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互聘兼职。
??第二十七条【教师培养培训】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省、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等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二十八条【学生实习管理】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加强实习实训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实习协议,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实习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教育资助】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条【就业平等】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招录(聘)、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五章产教融合
??第三十一条【企业办学】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以及产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
??第三十二条【产教融合组织形式】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建设,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徒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支持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三十四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紧密围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企业生产性技术升级改造、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归属】高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激励,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企业与高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原则上高等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企业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科技服务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校企合作激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三十七条【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职业教育保障
??第三十八条【经费保障】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生均经费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根据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渠道筹措,足额保障办学经费,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四十条【职业教育研究】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 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解读
??近日,辽宁即时比分就省教育厅起草的《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作出修改,提出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为了推动即时比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有必要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共8章44条,主要就职业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教师与受教育者、产教融合、职业教育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职业教育体系构成,推进职普横向融通、职教纵向贯通,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加强企业职工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二)关于教育教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治理能力。职业学校应当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关于教师与受教育者。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招录(聘)、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关于产教融合。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建设,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省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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